1. 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补贴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技师培训补贴。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二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一)五类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武陵山区域和罗霄山区域五类人员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 70%给予补贴,并按培训天数给予每人每天生活费补贴 20 元。 第三条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 (一)企业在职职工、与企业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在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该类群体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三)51个贫困县园区内企业的在职职工,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上浮70%给予补贴,对其他在职职工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四条 技师培训补贴标准 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培训后,取得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定期发布的《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执行。 第五条同一补贴对象符合多项补贴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项补贴标准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六条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技师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第八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就业技能 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技师培训补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组织机构 (一)就业技能培训由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范围内或由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下同)组织开展。 (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或由大中专院校组织开展。 (三)技师培训由具有办学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核定的专业范围内组织开展。 (四)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培训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为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 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的 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补贴。 第十条 培训实施 (一)培训报名。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五类人员,可自行注册登录或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经办综合服务大厅”,进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 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完善个人信息、选择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培训机构和培训时间等。申请培训人员须对所填报的身份信息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二)开班申请。实行办班备案制,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提交申请。如需对口援助等原因培训机构申请异地开展培训的,须经双方人社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补贴资金原则上从培训所在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1.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及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培训机构,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并报送《办学许可证副本》 复印件一份;《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附件 1)一式两份; 《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 2)一式两份;教学计划、大纲、 课程安排、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等,并通 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 进行网上备案,经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未经网上开班备案的,不予补贴。 2.开展技师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州人社部门申请开班,报送《技师培训办班备案表》(附件 3)、《技 师培训学员登记表》(附件 4)、《技师培训推荐学员名册》(附 件 5);培训学员的工作资历、学历、职业资格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经费预算说明、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师资情况等资料,经 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未经开班备案的,不予补贴。市州人 社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管,培训实施机构在培训结束后,要向市州人社部门提交《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附件 6),由市州人社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培训要求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每班不超过50人的标准组织培训,其中高级工培训每班不超过40人。根据职业(工种)标准要求、等级水平、补贴标准等确定培训学时,具 体要求按照《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分为三档: 1.机电装备制造类、交通与运输维修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 低于105个学时,中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 140 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168个学时; 2.社会与家庭服务类、建筑与工程类、农林牧渔类、文化工艺艺术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 49 个学时,中级工培训时间 不低于 70 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 112 个学 时; 3.商贸与餐饮服务类、食品医药与化工类、互联网与电子通信类、勘测矿产类:初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 70 个学时,中级工 培训时间不低于 105 个学时,中级工晋升高级工培训时间不低于 112 个学时; (二)技师培训原则上按照每班不超过 30 人的标准组织培训。高级工晋升技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80 个学时、技师晋升高 级技师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0 个学时。 职业技能培训每天按 7 个标准学时计算,每个学时为 45 分钟,其中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 60%。培训机构须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三)培训机构应规范和优化职业(工种)的培训学时、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 和效果。 (四)培训机构须安装移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可实现培训过程的实时监控和摄像。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 考核,实行培训学员每日签到制,对上课学时达不到规定课时 80%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 第十二条 结业考核 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须及时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参加相应的考核鉴定。 (一)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内的职业(工种),由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后,凭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且在《湖南省职业培训补 贴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由培训机构自行组织开展理论 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结业考核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 应向办班审核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结果,内容包括:考场负责人、考场学员签到册、考试试卷、考试成绩等。经办班审核部门确认 后 5 个工作日内,培训机构再向相应就业服务部门提交《职业培 训合格证书核发名册》(附件 7)及电子数据,经就业服务部门 备案后上网生成证书编号。《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由培训机构自 行印制(式样及编码规则见附件 8),并按要求发放。 (三)培训机构应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至少保存三年,以备查验。培训档 案包括学员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员考勤考试资料等。 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办班备案登记表、教师名册等。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方式 (一)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由个人先行缴纳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向培训办班所在地的人社部门经 办窗口或登录“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经办综合服务大 厅”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附件 9); 2.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下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街道、乡镇开具的贫困家庭有关证明(样式见附件 10);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 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 证》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 4.缴纳培训费用凭证: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补贴,培训机构须登录 信息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附件 11); 2.学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 12);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明材料; 5.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武陵山区域和罗霄山区域五类人员的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 第十四条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方式 培训结束后由企业或培训机构根据学员取得相关证书的情况,登录信息管理平台向办班审核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见附件 11); 2.学员本人签字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见附件12);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企业或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第十五条 技师培训补贴申请方式 企业在培训结束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向省人社部门申请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1.《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6) 2.《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 13); 3.《技师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 14); 4.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 5.学员身份证、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十六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两个月内,个人或培训机构应向相应的人社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申请补贴的个人或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八条各级人社部门接到个人或单位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九条各级人社部门须定期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信息公开要严格按照人社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在就业补助资金使用信息公开中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9 号)要求执行,内容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数字的身份证号)、 培训内容、培训时间、鉴定等级、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同时公布当地人社部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实名举报。 第二十条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申请安排资金,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者本人社保卡(银行卡)或培训机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由人社部门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第六章 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制定全省就业技能培训和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工作规划,并指导市州组织实施。各市州人社 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本 辖区内培训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技师培训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统筹规划,委托市州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 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筹措,根据人社部门的申请按照国库管理制度 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与运用,指定专人负责,原则上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相关资料、 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全部依托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对能依托信 息管理平台或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 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 送纸质材料。对于暂时只能通过线下申请培训补贴的要及时将信 息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三条 监督管理 (一)严格职业培训质量监管。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所辖范 围内培训机构的培训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 查,不断规范培训结业考核程序,提高培训质量。如有需要,各 级人社部门可委托第三方对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监管,所需资金从 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强化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 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依托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从开班申请、 结业考核、补贴申请到拨付全过程网上经办。 (三)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监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 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各级人 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培训补贴资金发放台账,有效甄别享受补 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定期抽查,防止出现造假行为。 (四)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 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再承担人社部门补贴培训工作。对相关责任 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 2.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3.技师培训办班备案表 4.技师培训学员登记表 5.技师培训推荐学员名册 6.技师培训验收申请表 7.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核发名册 8.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式样及编码规则 9.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个人) 10.贫困家庭子女证明 1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单位) 12.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13.技师培训补贴申请表 14.技师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时间:2020-02-20 17:10:26   浏览量: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9】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18日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实施职业技能升行动,制定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把职业技能培训作为保持就业稳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的关键举措,作为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适应人民群众就业创业需要,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等城乡各类劳动者,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二)目标任务。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5000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500万人次以上;经过努力,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对职工等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企业需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大力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要组织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在全国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三年培训100万新型学徒。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 (五)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鼓励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不断提高参训贫困人员占贫困劳动力比重。持续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 三、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有效增加培训供给 (六)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的,各级政府可按规定根据毕业生就业人数或培训实训人数给予支持。支持企业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政府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支持高危企业集中的地区建设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 (七)推动职业院校扩大培训规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在院校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规定执行。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可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单位倾斜。允许职业院校将一定比例的培训收入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职业院校在内部分配时,应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保障其合理待遇。 (八)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不断培育发展壮大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促进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九)创新培训内容。加强职业技能、通用职业素质和求职能力等综合性培训,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托幼、保安、电商、汽修、电工、妇女手工等就业技能培训;围绕促进创业开展经营管理、品牌建设、市场拓展、风险防控等创业指导培训;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智能建筑、智慧城市建设等新产业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职业新技能培训力度。 (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对企业、院校、培训机构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予以支持。支持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强职业训练院建设,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大力推广“工学一体化”、“职业培训包”、“互联网+”等先进培训方式,鼓励建设互联网培训平台。加强师资建设,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可按规定自主招聘企业技能人才任教。加快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规范管理,提高教材质量。完善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补贴性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探索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实现培训评价信息与就业社保信息联通共享,提供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 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强政府引导激励 (十一)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高校毕业生和企业职工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二)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可将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具体比例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可对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开展项目制培训。 (十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支持和筹集整合力度,将一定比例的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中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及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拿出的1000亿元,统筹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各地拟用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单独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用于职工等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具体筹集办法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另行制定。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可用于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开展自主培训与享受政策开展补贴性培训的有机衔接,探索完善相关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安排经费,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教学改革以及职业技能竞赛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对培训组织动员工作进行奖补。 (十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工作,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强化地方政府工作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省级政府要建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省级统筹、部门参与、市县实施的工作格局。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政策措施,明确任务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市县级政府要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鼓励各地将财政补助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挂钩,加大激励力度,促进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确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效开展。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在国务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抓好督促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教育部门要组织职业院校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参与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等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煤矿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国资监管部门要指导国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支持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十七)提高培训管理服务水平。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方便劳动者按需选择。地方可采取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购买培训服务和评价服务。探索实行信用支付等办法,优化培训补贴支付方式。建立培训补贴网上经办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项目制培训探索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质量的监管,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积极支持开展第三方评估。 (十八)推进职业技能培训与评价有机衔接。完善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方式,动态调整职业资格目录,动态发布新职业信息,加快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修订。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便利的培训与评价服务。从事准入类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推动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企业按规定自主开展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鼓励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等,提升技能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十九)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落实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政策措施,加强技能人才激励表彰工作,积极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营造技能成才良好环境。

    时间:2020-02-20 17:08:41   浏览量: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工程技术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   3.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   4.坚持开放创新。立足我国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充分借鉴国外人才评价创新做法,积极推动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增设正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搭建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水平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工程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向社会公开。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2.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的特点,分专业领域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通用性强、适用范围广的专业评价标准由国家统一发布。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工程技术人才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实现现代工程技术突破。着力解决工程技术领域评价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参与制定评价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改进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为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以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   2.畅通评价渠道。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一般按照属地原则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驻厂设点、建立代办机构、入驻办事大厅等方式建立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要积极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领域工程技术人才提供职称评价服务。   3.建立绿色通道。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研究、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在信息、制造、能源、材料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探索在相应职业资格考试中缩短工作年限要求或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结合工程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重要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促进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工程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   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坚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才担任评委。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可按规定成立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高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自主评审结果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称评审结果的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   3.转变监督管理方式。要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   (六)优化公共服务   1.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精减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工程技术人才评审负担。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   2.加强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按照《华盛顿协议》框架规则,在健全完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以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为平台,主动参与国际工程师评价标准制定,加强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工程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增设正高级工程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引导工程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建设、土木、水利、测绘、气象、化工、地质、矿业、石油与天然气、纺织、轻工、交通运输、船舶与海洋、航空宇航、兵器、核工程、林业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领域的工程技术人才。   附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2月1日   附件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六、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二)助理工程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4.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三)工程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四)高级工程师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五)正高级工程师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数据齐全、准确;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6.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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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40 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9年6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纪南   2019年7月1日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者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其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   第二十八条 不具备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时,其职称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   第三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逐步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涉密领域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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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技能扶贫百问百答(节选)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对开展技能扶贫提出哪些主要要求? 答: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加大劳务输出培训投入,统筹使用各类培训资源,以就业为导向,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贫困户教育培训工程实施力度,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实现靠技能脱贫。 2.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对开展技能扶贫提出哪些主要要求? 答:2016年1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提出加强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实施重点群体免费职业培训行动、春潮行动、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行动、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等专项行动。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对开展技能扶贫提出哪些主要要求? 答: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技能脱贫专项行动,统筹整合各类培训资源,组织有就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岗前培训、订单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推进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实现东西部职业院校结对帮扶全覆盖,深入实施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招收对口帮扶的西部地区贫困家庭学生,帮助有在东部地区就业意愿的毕业生实现就业。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办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建设一批职业技能实习实训基地。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对技能扶贫工作提出哪些要求? 答: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提出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鼓励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不断提高参训贫困人员占贫困劳动力比重。持续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规定给予补助。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对技能扶贫工作提出哪些要求? 答:2016年8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十三五”期间技能扶贫的目标任务:要使每个有参加职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每年都能接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培训。 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对各地开展技能扶贫工作提出哪些要求? 答:一是实施技能脱贫专项行动。坚持就业导向,对接岗位需求信息,面向有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力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优化培训方式方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培训、弹性培训、上门培训等方式,开展进乡镇、进社区、进家庭等“点对点”“一对一”精准培训。对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家政服务、物流配送、养老服务等产业,加大劳务输出培训力度。充分发挥企业在职工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鼓励各地企业特别是贫困地区企业招用贫困劳动力并开展培训,鼓励建设劳动力培训基地,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各地要严格执行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扩大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增加补贴项目,上调补贴标准,完善补贴拨付流程,简化程序,加强资金监管。 二是深入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为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技工教育,为有劳动能力和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各地确定一批重点院校和专业,建立健全结对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机制,支援深度贫困地区技工院校发展。深化校企合作,广泛组织动员,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共同开展精准技能扶贫。强化资金投入保障,加强教学资源支持,强化激励措施引导,加强信息管理、统计和宣传等基础工作,确保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取得更大成效。 三是增强贫困地区职业培训供给能力。培训项目向所有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开放。引导各类培训资源积极开展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支持贫困地区合理增设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援助贫困地区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展办学规模。采取双向挂职、两地培训、委托培养和支教等方式,开展师资培训和“传帮带”等活动。开发适合贫困劳动力特点的培训项目,打造适应县域经济发展,满足贫困劳动力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的精品课程。为贫困地区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院校免费提供多媒体培训资源支持。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的通知》对开展技能扶贫提出哪些主要要求? 答: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有帮扶任务的地区要加强与深度贫困地区的协作配合,把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任务细化到项目、到村、到户、到人,促进劳务输入地与输出地在政策、服务、就业等方面的联动对接。 二是加大支持力度,落实补贴政策。深度贫困地区所在省(区)要对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加大扶持力度,并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项贫困劳动力培训资金统筹使用。用好用足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制培训、参加失业保险职工技能提升等各项补贴政策。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可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贫困县涉农整合资金要对技能扶贫予以支持。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将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和劳务输出(入)的职业(工种)纳 入本地区重点产业职业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要完善补贴拨付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贫困家庭学生按照《关于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通知》要求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三是加强工作督导,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的督促检查,重点监督贫困人口多、脱贫难度大、工作进度慢的地区,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对贡献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予以肯定和表扬;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政策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及时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进行问责。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大力宣传支持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技能扶贫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深度贫困地区要深入解读支持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的惠民政策,加强本地技能脱贫典型事迹的宣传,引导贫困劳动力树立技能脱贫、劳动致富的观念,激发其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通知》对技能扶贫工作提出哪些要求?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开展技能脱贫千校行动的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将技能脱贫千校行动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以更精准的举措、超常规的力度,依托优质技工院校大力开展技能扶贫工作。要坚持精准帮扶,建立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系统精准比对机制,确保扶助对象精准识别。要坚持就业导向,切实帮助贫困家庭劳动者掌握一技之长,实现技能就业。要坚持就地就近原则,各地技工院校应把本地区贫困家庭劳动者作为重点教育培训对象,降低招生、宣传、服务、交通等成本,对有明确跨省对口扶贫任务的技工院校可争取本地政府相关部门资金、政策支持,做好跨地区招生工作。要明确财经纪律,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按要求使用各项用于技能脱贫工作的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工作考核,把技能脱贫成效纳入地方脱贫攻坚工作考核范围,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状况、资助状况和就业状况为重点,对各地及各技工院校技能脱贫工作实施进展和成效进行考核评价。 9.技能扶贫行动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坚持精准扶贫和就业导向,加大帮扶力度,做到“应培尽培、能培尽培”,努力实现每个有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力都有机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每个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往届初高中毕业未能继续升学的学生都有机会接受技工教育。 10.技能扶贫行动的帮扶对象有哪些? 答:技能扶贫行动以国家和省定贫困县(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贫困劳动力为重点帮扶对象,统筹利用各类优质职业培训资源,开展精准有效的培训服务,培养其发展生产和务工经商所需的基本技能,促进实现技能就业、技能增收脱贫。 11.技能扶贫行动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技能扶贫行动的主要内容包括:(1)精准掌握贫困劳动力信息,广泛组织动员;(2)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实现转移就业;(3)积极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培养创业带头人;(4)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促进稳定就业;(5)深入推进技工教育,加大对口帮扶力度;(6)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高质量就业;(7)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供给能力;(8)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提高办学水平。 12.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有哪些相关的补贴政策? 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明确,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等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对贫困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生活费补贴。 1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的目标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工作,有效促进农民工等人员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中实现创业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从2016年至2020年,利用5年左右时间,以提升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创业能力,促进其成功创业为根本目标,以开展符合不同群体实际需求的创业培训为主要抓手,形成创业培训、创业教育、创业考评、试创业、创业帮扶、创业成效第三方评估等六环联动,政府、院校和相关企业合作推进,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紧密结合,全覆盖、多层次、多样化的创业培训体系,使创业培训总量、结构、内容、模式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创业需求相适应;到2020年,力争使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都能参加一次创业培训,有效提升创业能力。 14.如何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返乡创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 答:以生产性农业服务业和生活性农业服务业创业为重点,针对返乡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员不同创业阶段的特点、不同性别、不同需求和地域经济特色,开展内容丰富、针对性强的创业培训。力求依托真实项目设计培训内容,使培训成为试创业的过程,切实提高培训实效。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培训。对准备创业人员、创业初期人员和已经成功创业人员,分别开展不同重点内容的培训。 15.如何在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推进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工作? 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推进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要实现东西部职业院校结对帮扶全覆盖;深入实施技能脱贫千校行动,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招收对口帮扶的西部地区贫困家庭学生,积极组织引导贫困家庭子女到东部省份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持续推进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16.如何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发挥作用,参与技能扶贫行动? 答:一是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部门要大力宣传支持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助、赞助技能扶贫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可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是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助学援助,给予生活费补贴,提供爱心奖(助)学金等。鼓励企业提供实习岗位,优先录用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支持技工院校与合作企业签订定向培养协议,联合招收扶贫助学订单班。根据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需求和特点,深入推动校企合作开展技能扶贫。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广泛动员各类企业面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招收企业新型学徒,实现先就业后入学。鼓励企业根据用工需求,与贫困地区技工院校签订技能扶贫合作协议,共同确定技能人才培养方式,做好培训后就业安置。 三是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7.如何鼓励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答:以乡镇、村为重点,通过发放宣传单、窗口单位政务公开、网络平台信息发布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及时主动公开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对贫困劳动力加强职业指导,帮助他们明确技能就业方向,着重帮助青壮年做好职业分析和工作规划,广泛动员贫困劳动力积极参与并自主选择适合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18.适合贫困劳动力培训的职业(工种)如何纳入培训补贴目录? 答: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特别是要将适合贫困劳动力就业和劳务输出(入)的职业(工种)纳入本地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19.贫困劳动力可以参加哪些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 答:对于就业准备活动中的人员,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等,通过培训,帮助他们具备初级技能或达到上岗要求,促进实现就业创业。已就业人员可参加企业组织安排的岗前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高级技师培训、转岗培训等岗位技能提升计划,通过培训,帮助他们提高技能水平,促进实现稳定就业。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时间:2020-02-20 17:01:37   浏览量:
  6.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口袋书(节选)

    1.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可以享受什么补贴? 答:国家鼓励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并给予补贴。 如果你刚刚入职,被企业选派去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政府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工作。 如果你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转岗转业培训或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或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如果你是转岗职工,国家明确开展免费技能培训行动,可参加各地举办的补贴性培训。 2.什么是企业新型学徒制?谁可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答:企业新型学徒制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全面推行的,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学徒培训制度。 如果你所在的企业开展了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并且你是与企业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或转岗等人员,那么你就可以被列为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国家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 但是,由于各地情况不尽一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中指出,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调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和条件要求,比如,浙江省就将与企业签订一年实习协议和就业协议的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在企实习学生纳入了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养范围。市(地)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部分省份或市(地)依据培训职业(工种)类型、培训对象取得证书的类型等确定了不同的培训补贴标准。 所以,要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需要及时关注地方的相关政策,详情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可以参加哪些有补贴的培训? 答: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也可以参加中长期培训或者就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两后生”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 对“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或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还同时给予生活费补贴。详情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就业重点群体都包括哪些人?都有什么类型的补贴培训? 答: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是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等青年、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续实施农民工“春潮行动”“求学圆梦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以及劳动预备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等专项培训,全面提升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 二是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三是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 5.贫困劳动者和贫困家庭子女参加培训可以得到哪些补贴?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要求加大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技能扶贫工作力度。 一是聚焦贫困地区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鼓励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不断提高参训贫困人员占贫困劳动力比重。 二是持续推进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帮扶和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三是深入推进技能脱贫千校行动和深度贫困地区技能扶贫行动,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政策;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按政策给予补助。 6.贫困家庭学生如何就读技工院校,接受免费的技工教育? 答: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技能脱贫千校行动重点院校和重点专业,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选择就读。家长和学生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工作平台、基层扶贫机构、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农村基层组织等获取帮助,确定就读意向后,可登录意向学校官方网站按照《招生简章》要求,申请就读入学。如果所在地区没有合适的院校,也可以跨区域选择就读院校,各项资助政策均不受影响。 7.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技工院校可以享受哪些支持政策? 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技工院校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是各技工院校开辟招生绿色通道,优先招生,优先选择专业,优先安排在校企合作程度较深的订单定向培养班或企业冠名班,优先落实免学费、助学金、奖学金等助学政策,优先安排实习,优先推荐就业。 二是对接受技工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政策,并享受由当地制定的减免学生杂费、书本费和给予生活费补助的政策。 三是对子女接受技工教育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落实《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要求,按照每生每年300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是承担中央确定的东西扶贫协作的省份,鼓励帮扶省市加大对受帮扶省市贫困家庭就读技工院校的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五是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为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免费鉴定、免费发证。 8.哪些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可以领取生活费补贴? 答: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可以领取生活费补贴。 9.新生代农民工指的是哪些人?他们可以参加哪些方面的培训? 答: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在1980年及之后出生的,常住地在城市、户籍地在乡村的劳动力。相对来讲,他们对农业、农村、土地、农民等不是那么熟悉。另外,他们渴望进入、融入城市社会。 在就业和培训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相比老一代农民工体现出的特质是“两高、两强和两低”,即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技能提升意愿强、创业意识强,就业稳定性低、技能水平低。 为帮助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增加受教育培训机会,提高专业技能和胜任岗位能力,将其培养成为高素质技能劳动者和稳定就业的产业工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1月印发了《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2019—2022年)》,在政策设计上,以新生代农民工为核心受益群体,通过多种举措,鼓励农民工、培训机构、用工单位参与到培训中来。 新生代农民工可以参加的培训很多,为了实现普遍、普及和普惠的培训目标,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明确将从事非农产业的技能劳动者都纳入培训计划,在不同就业形态对应的培训中,分别提出创新举措,体现在四方面: 一是对准备就业人员,提出对在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登记培训愿望的农民工,在1个月内提供相应的培训信息或统筹组织参加培训。 二是对已就业人员,提出鼓励企业重点对新生代农民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对具备条件的技能人才,开展岗位创新创效培训。强调加强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培育,引导新生代农民工爱岗敬业,追求精益求精。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已经要求各地将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作为重点培养对象。 三是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提出精准掌握就业困难人员中新生代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优先提供技能培训服务或技工教育。 四是对拟创业和创业初期人员,提出重点开展电子商务培训。对具备一定条件的人员开展以创办个体工商户和创办小微企业为中心的创业技能培训。对已创业人员,持续开展改善或扩大企业经营的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和企业经营指导。这一举措体现了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对创业技能的要求,并充分考虑了新生代农民工实际情况,将帮助更多农民工实现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助力乡村振兴。新生代农民工可以从自己的需求出发选择参加相应的培训,详情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哪些人员可以参加返乡创业培训计划?返乡创业培训的重点内容都是什么?只要参加返乡创业培训就可以申领创业培训补贴吗? 答: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均可参加返乡创业培训计划,详情可咨询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 返乡创业培训以生产性农业服务业和生活性农业服务业创业为重点,对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结合适合创业的绿色农产品经营、民族传统手工艺、乡村旅游、家庭农家乐或输入地市场与输出地资源能够有效对接的项目等,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等培训;对处于创业初期的人员,结合区域专业市场对企业发展的需求,重点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对已经成功创业的人员,重点开展发达地区产业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方式等培训,把小门面、小作坊等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 参加返乡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创业培训补贴,具体政策可以咨询当地创业培训主管部门。 11.企业职工参加企业开展的培训能享受补贴吗?参加培训期间能领工资吗? 答:企业开展的很多培训都可以纳入补贴培训的范畴,如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等;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组织的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的安全技能培训;困难企业开展的转岗转业培训,另外还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等。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中指出,鼓励企业与参训职工协商一致灵活调整工作时间,保障职工参训期间应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12.就业重点群体可以到哪里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参加这些培训的补贴是发放给个人的吗? 答:目前,各地符合相关条件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都可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申请补贴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合格后,补贴将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个人银行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按规定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关于职业培训和培训补贴的具体办法,详情可咨询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3.社会上有很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去这些机构参加培训都可领到补贴吗? 答:目前全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近2万家,但不是每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都可以实施补贴培训,也不是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施的所有培训都可以享受补贴。这就需要去了解当地公布的培训评价机构目录。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培训和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工作,支持培训和评价机构建立同业交流平台,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为提高培训质量效果,各地会明确培训机构标准,让符合标准的培训资源积极参与和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培训机构标准、具备合格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才可以实施补贴培训。 所以,在选择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时需要了解清楚自己参加的是否是补贴培训项目,选择的是否是具备合格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 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时间:2020-02-20 17:00:39   浏览量:
  7. 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和相关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包括下列情形: (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服务或者附设相应功能; (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自行开展安全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一)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信息服务上线,或者信息服务增设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使信息服务的功能属性、技术实现方式、基础资源配置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用户规模显著增加,导致信息服务的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发生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表明已有安全措施难以有效防控网络安全风险的; (五)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实施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 第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安全评估,应当对信息服务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合法性,落实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规定的安全措施的有效性,防控安全风险的有效性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重点评估下列内容: (一)确定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负责人、信息审核人员或者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况; (二)用户真实身份核验以及注册信息留存措施; (三)对用户的账号、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网络源地址和目标地址、网络源端口、客户端硬件特征等日志信息,以及用户发布信息记录的留存措施; (四)对用户账号和通讯群组名称、昵称、简介、备注、标识,信息发布、转发、评论和通讯群组等服务功能中违法有害信息的防范处置和有关记录保存措施; (五)个人信息保护以及防范违法有害信息传播扩散、社会动员功能失控风险的技术措施; (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的情况; (七)建立为网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八)建立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查处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的工作机制的情况。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安全评估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直至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经过安全评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标准的,应当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功能、服务范围、软硬件设施、部署位置等基本情况和相关证照获取情况;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及风险防控效果; (三)安全评估结论;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相关情况。 第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安全评估报告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上线或者功能增设前提交安全评估报告;具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八条 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书面审查。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项目缺失,或者安全评估方法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重新评估。 发现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不清的,可以责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补充说明。 第九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对安全评估报告的书面审查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现场检查。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原则上应当联合实施,不得干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正常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对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一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检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督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义务。 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按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发现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拒不按照本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的,应当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向公众提示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存在安全风险,并依照各自职责对该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工作,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工作情况定期通报网信部门。 第十五条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六条 对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的安全评估,依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施行。

    时间:2020-02-20 16:16:37   浏览量:
  8.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能力鉴定 工作的通知 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面落实省人社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暂停组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原定2月29日、3月7日的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现场诊断工作暂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2、劳动能力鉴定暂停期间,调整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间和方式,取消原有劳动能力鉴定集中申请的时间规定(市本级每月20号---25号,省本级参保每月25---次月15号),改为分散申报、分散受理,在每月的工作日均可申请,鼓励通过邮寄等“不见面”方式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暂停期间,因工伤职工伤情危重和其他特殊原因,急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当事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并且在完全具备疫情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可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开展劳动能力鉴定。 联系电话:84907926 经办及邮寄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669号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政务中心48号窗口 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时间:2020-02-10 11:56:2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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