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财金〔202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创业造成一定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更好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引导作用,加强资金保障,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增加支持群体。自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发放贷款,应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四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五是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降低申请门槛。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二、适当提高额度   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三、允许合理展期   对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创业担保贷款,可给予展期,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四、降低利率水平   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由不超过LPR+300BP下降为LPR+250BP,中、西部地区由不超过LPR+200BP下降为LPR+150BP,东部地区由不超过LPR+100BP下降为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简化审批程序   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全程线上办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群团组织、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推荐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广依托社会保障卡搭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和拨付功能。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担保机构尽职调查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贷款受理至发放原则上压缩在5个工作日内,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鼓励各地自主整合担保基金与经办金融机构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   七、免除反担保要求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八、提升担保基金效能   各地相关部门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制定担保基金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办法,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   九、鼓励地方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十、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财政、人民银行、人社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人社部门报告担保基金和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和奖补资金的管理工作,明确对担保基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发挥好奖补资金激励作用,确保贴息、奖补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十一、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4月15日

    时间:2020-04-20 20:59:26   浏览量:
  2. 芙蓉区召开2020年就业工作部署会

    根据市人社局和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4月10上午,芙蓉区人社局组织召开2020年就业工作部署会,会议在区政府626会议室召开,各街道就业工作负责人和就业专干参加会议。 会上统筹部署了下阶段就业、创业和培训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并对就业困难群体帮扶、零就业家庭摸底清零、创业贷款、职业技能提升等工作进行重点指导。 区人社局王晶副局长做总结发言,受疫情影响,今年就业工作压力全面增大,希望全区各级人社部门准确把握当前就业工作要求,坚持敏锐的工作前瞻性,主动作为,提高就业工作服务水平,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和全区就业局势持续稳定。

    时间:2020-04-10 10:47:19   浏览量:
  3.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人社发【2020】9号) 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3-06 14:33:38   浏览量: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决定在2020年至2021年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鼓励支持广大劳动者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需要,实施“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20年,实现“511”线上培训目标:征集遴选50家以上面向全国的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出覆盖100个以上职业(工种)的数字培训资源,全年开展100万人次以上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到2021年,健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服务工作模式,构建线上培训资源充足、线上线下融合衔接、政策支持保障有力、监管有序到位的工作格局,进一步扩大线上培训规模,提高线上培训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服务大局,防控第一。各地要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因地因时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线下集中培训,积极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 (二)免费开放,资源共享。加大线上培训资源供给,疫情防控期间,组织线上平台免费开放培训课程资源,加强线上培训课程开发,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共享。 (三)分类施策,融合发展。大力推行线上线下结合的培训方式,分类组织实施。对理论知识、通用职业素质、疫病防治与卫生健康等综合性内容以及仿真模拟和技能视频演示等以线上培训为主;对实操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线上学习线下实训融合开展。 (四)夯实基础,加强服务。加强线上培训与公共就业服务和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衔接,加强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和技能评价工作,提升线上培训基础能力。明确线上培训激励政策措施,做好线上培训管理监管和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大力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移动APP、微信等多种渠道,扩大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覆盖面。面向社会征集资质合法、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根据各地产业发展和就业工作实际,组织待岗、返岗和在岗企业职工以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重点群体等参加线上培训。 (二)丰富线上培训课程资源。将职业道德规范、通用职业素质、就业指导、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消防环保和健康卫生、疫病防控以及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内容纳入线上课程开发内容。积极推动技工院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发线上培训课程,开放线上培训资源,与线上培训平台合作开展线上培训。充分发挥技能大师等优秀高技能人才作用,组织开发绝招绝技、技能及工艺操作法等技能训练微课,提升线上培训效果。 (三)强化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整体停工或部分停工),对各类企业(包括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运营的平台企业和新业态企业)自主或委托开展的职工(含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或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平台提供服务获取劳动报酬)线上培训,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项目制培训,可按规定预拨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资金。 (四)加大培训补贴政策支持。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制定线上培训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于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可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支持劳动者参加线上培训。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参加线上培训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不含交通费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做好技能人才评价。疫情防控期间,要统筹开展技能人才评价,服务支持线上培训。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进行技能评价,指导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有序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七)夯实线上培训基础。各地要结合产业发展和就业状况,将相关线上培训平台及数字资源纳入当地“两目录一系统”。做好新职业开发,加快职业技能标准和培训教材开发,为线上培训提供基础支持。 (八)优化管理服务。各地要加强对线上培训的调度、统计和管理,建立劳动者职业培训电子档案。要以提升职业培训补贴便利性和有效性为核心,实现补贴网上申请,简化补贴办理流程,缩短补贴发放周期。积极推行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企业新型学徒制、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等实施线上审批或备案。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培训计划实施,层层分解培训任务,压实主体责任。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培训的政策宣传,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引导各类劳动者积极参与线上培训。要加强线上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采集培训数据,分析线上培训状况,严格监管线上培训过程,杜绝套取培训补贴资金情况的发生。对以虚假线上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机构、培训平台及个人须依法依纪严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0年2月17日

    时间:2020-02-29 09:35:02   浏览量:
  5. 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

    湘人社规〔2020〕4号   HNPR-2020-1100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2日 相关附件: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

    时间:2020-02-29 09:07:06   浏览量:
  6.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援企稳岗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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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02-27 17:17:46   浏览量:
  7. 湖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原已经审批备案实施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单位费率低于16%的,仍按费率过渡试点政策执行;单位费率高于16%的,一律降至16%。从2022年起,所有企业一律按16%的单位费率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期1年,即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调整职工缴费基数   (一)调整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指标口径。2019年起,按照本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前,2019年企业社保缴费按2017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发布后,按2018年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值。   (二)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2019年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   三、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调整参保人员缴费基准值口径后,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2019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所采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仍为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20年起按国家要求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过渡性措施,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为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权责清晰、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我省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各级各部门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落实,要制定完善本地区落实省级统筹的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五、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   继续做好2019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工作,2019年基金中央调剂比例提高至3.5%。中央下拨的调剂金计入省级统筹基金,用于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   各地在做好降低社保费率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实现应保尽保。要抓紧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共同摸清征收底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部门要逐步建立标准一致、运转畅通的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划转单位和个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共同维护好参保人权益。要以新增规模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为重点,推进参保征缴扩面工作。   七、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工作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的社保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各地要结合降低社保费率等措施,逐步夯实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规范单位缴费行为。在规范征缴行为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企业的适应程度和带来的预期紧缩效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各项要求,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集中清缴企业历史欠费。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降低社保费率、调整缴费基数政策等是完善社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等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降低社保费率,联合推进社保费征收和划转工作,确保社保费的平稳征收和划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评估和反馈降低社保费率的影响和效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时间:2020-02-20 17:42:37   浏览量:
  8. 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17〕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反映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年度计划。   基金预算遵循收支平衡原则。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运用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全省基金预算收支总额。   第三条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承担《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规定的财政补助任务。   第四条 基金预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在每年第四季度统一编制全省及省本级、市州、县市区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撰写编制说明。   第六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各市州、县市区基金预算草案下发各市州、县市区征求意见,根据各市州、县市区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将修改完善的基金预算草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七条 基金收入预算编制。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包括本年实缴当年养老保险费、本年预缴以后年度养老保险费、本年补缴以前年度养老保险费、本年清理回收以前年度欠费(不含核销)。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应综合考虑城镇从业人数、参保人数、实际缴费人数、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例、缴费基数、费率、征缴率、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   (二)利息收入根据银行存款余额、存款结构和利率等因素测算确定。   (三)财政补贴收入包括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中央财政补贴收入按上年数据测算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收入根据《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确定。   (四)转移收入根据本地区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五)委托投资收益根据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六)上级补助收入和下级上解收入主要核算中央调剂金,根据上年发生数测算确定。   (七)其他收入主要为滞纳金,根据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第八条 基金支出预算编制。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基本养老金支出根据上年末离退休人数、人均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增长率、待遇调整幅度等因素确定。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支出根据上年末离退休人数、死亡率、丧葬抚恤标准、人均养老金等因素确定。   (三)转移支出根据本地区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四)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主要核算中央调剂金,根据上年发生数测算确定。   (五)其他支出根据近三年的平均发生数测算确定。   第九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基金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如实编制基金预算报表,提升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度基金预算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批复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及时将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到省本级及市州、县市区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根据财务报表的实际收支数,每个季度与预算进行比较,检查预算执行进度,分析预算执行中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向上级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报告。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在每年10月底前对全省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析结果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基金预算原则上不作调整,确因国家及我省政策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省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编制基金预算调整草案,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批复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执行,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全省滚存结余基金、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应将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入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市州、县市区应将年度同级财政补助列入本级政府年初预算,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上解。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统一表式、时间要求编报基金决算。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核对账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确保基金决算质量。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及时审定全省基金预算,使预算制定科学合理。预算下达后,要督导考核省本级和各市州、县市区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切实做好年度收支预算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政府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全年预算任务按期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时间:2020-02-20 17:40:29   浏览量:
  9. 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

    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责任分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改革的决策部署,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均衡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全省为一个基金统筹区。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市、县三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   第二章 各级政府责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省级统筹的统一领导,对全省基金实行统筹调剂,督促各级人民政府积极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职责,合理确定基金缺口各级政府分担责任,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属地责任,做好执行政策、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应支尽支,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要统筹做好省级统筹工作的协调、责任分担机制落实、预算执行监督、基金缴拨和预测预警、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政策宣传解释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缺口确定及责任分担   第六条 根据缺口形成原因,基金缺口分为地方一般性收支缺口和地方管理性缺口。   第七条 地方一般性收支缺口是指预算年度内的各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地方财政补助预算之和小于各地符合政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和丧葬抚恤费支出预算(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待遇支出预算)的差额。   各地完成年度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和同级财政补助预算后出现的一般性收支缺口,由省人民政府通过中央财政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中央调剂金、全省基金滚存结余、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统筹解决。   第八条 地方管理性缺口是指地方各级政府由于管理因素造成的基金应收未收、违规列支形成的基金减少额,即预算年度内因未完成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和同级财政补助预算,以及违规支出等主观因素造成的基金减收增支额。   地方管理性缺口由地方自行承担。因未完成年度养老保险收入预算和同级财政补助预算造成基金减收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补足;因违规支出造成基金增支的,由地方政府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年各地未及时补足管理性缺口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扣缴。   第九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预算年度各地参保缴费人数、各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统一费率计算确定各地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   (一)预算年度各地参保缴费人数,根据当地上年度城镇从业人数、前3年度当地城镇从业人数平均增长率、当地当年度参保率和缴费率、前3年度全省参保率和缴费率的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   参保缴费率(即参保率和缴费率之积)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按全省平均水平计算确定当地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等于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按当地实际参保缴费率计算确定当地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   (二)预算年度各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根据当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前3年度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平均增长率计算确定。   (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年度基金决算等,确定各地养老保险费征收工作的奖惩。   在各地依法依规征收的前提下,根据核定的各地养老保险费征缴超收额,按1:0.5的比例抵扣当地下年度的同级财政补助预算,其中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含已脱贫摘帽的)按1:1的比例抵扣,当年抵完为止。   参保缴费率低于2017年度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在两年过渡期内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其中第一年要将当地参保缴费率与全省平均水平的差距缩小一半,达到要求的,收入预算差额部分由省人民政府全额承担;未达到要求的收入预算差额部分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补足。第二年要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未完成的收入预算全额纳入地方管理性缺口。   第十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抚养比以及各地一般公共预算人均财力、贫困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年度同级财政补助预算。   省级将年度同级财政补助预算指标分解下达各地后,各地应列入各级政府年初预算;由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通过省与市县财政结算上解。   第十一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根据各地上年度期末离退休人数及增长率、期末养老金支出水平、政策性调整养老金待遇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年度养老保险待遇支出预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不得随意降低参保单位、个人缴费比例和基数,不得违规扩大参保范围。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控制基金支出,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养老金标准、增加发放项目、扩大提前退休范围。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纳入奖惩范围的超收额和地方管理性缺口,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根据基金预决算数据等因素核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今后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2019年的基金收入管理仍按年初确定的办法执行。

    时间:2020-02-20 17:39:56   浏览量:
  10. 湖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若干规定

    湖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若干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   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职工,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我省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经营地在市辖区或州政府驻地的在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其余的在经营地所在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其他单位按对应登记、批准设立部门的层级分别在省、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居住证,到身份证或居住证发放部门对应层级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二、关于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和个人统一执行国家核准和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按20%的比例缴费。   三、关于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执行。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由单位申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在3年过渡期内,国有农垦企业农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从2022年开始,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政策。   四、关于违规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按规定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含弄虚作假形式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作违规参保缴费处理,一律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含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应期间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由原社保经办机构退还参保人员。   五、关于退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单位职工,应按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延迟退休手续且继续参保缴费的期间,退还个人账户部分资金,社会统筹部分资金(含滞纳金)不予退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时间:2020-02-20 17:27:4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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